关于征求我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标准意见的公示
18.02.2019 12:10
本文来源: 财政厅
广大纳税人:
近日,财政部等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两个文件执行期均为2019至2021年,国家给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减免政策,并赋予我省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减免税标准的权限,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国家规定每户每年12000元和每人每年6000元税收优惠基础上,标准最高分别可上浮20%、50%;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国家规定每户每年12000元和每人每年6000元税收优惠基础上,标准最高分别可上浮20%、30%。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本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要求,现就上浮标准广泛征求意见,我省企业或个人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2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省财政厅,联系人:那哲,电话:0451-53646922,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8日
附件1(财税〔2019〕21号)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docx附件2(财税〔2019〕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docx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8.02.2019 12:1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规程(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公务用车
购置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增补2018-2020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增补2018-2020年黑龙江省财政厅
减税降费增活力 聚财理财促振兴
年初以来,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