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不该成受贿的"免死金牌"

12.06.2014  22:12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6月11日《新快报》)

白天慈善,夜里杀人,是武侠小说中经常出现的桥段。其实,慈善并非是恶霸、豪强的心灵救赎,而是他们掩盖罪行的“工具”。同样,贪官受贿为做慈善,也是个黑色幽默。收钱400万,捐献100万,并非是贪官真想投身公益,传递爱心。而是“做了亏心事担心鬼叫门”,假模假样的扮成善男信女,以求自我宽慰罢了。

就本案而言,黄志光并非只是充当了“中转站”那么简单。回顾整个案件,黄志光先是认可李亚鹤代捐100万,随后以收受土特产的形式接受钱款,最后以儿子的名义捐献。虽极其隐蔽,但难以漂白受贿的事实。一则,本案并非没有利益输送。想想看,谁不想千古留名?在寺庙功名簿上留下大名,不就是利益输送么?

二则,黄志光在明知土特产是钱的情况下,安然收受,本是就是受贿。更何况,将其子镌刻为捐赠人,就是公然受贿的投名状?俗话说,“没有三分利,不起五更早。”没有利益纠葛,会那么容易慷他人之慨,捐得功名归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赃款虽然捐了功名,但用途不能影响受贿定性,更不能成受贿的“免死金牌”。

事实上,随着中央反腐铁拳越打越狠,以及官员完成初始的“贪污积累”,金钱已经难以刺激贪官的荷尔蒙。既有利可图,又极具隐蔽性的雅贿,逐渐成为贪污新潮流。“代捐功名”虽没有直接经济利益转移,但也是一种雅贿。有关部门,应该注意到这种紧扣贪官封妻荫子的精神需求,给予其精神满足的腐败新变种。千万莫被蒙蔽,让伪慈善成为贪污的免死金牌。

文/薛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