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记者采访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孙浩进
优政务环境活市场环境强法治环境
提高营商环境“软实力”需要“硬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要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工作的关键词,《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为“办事不求人”的目标提供了法治保障。“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必要性是什么?阻力和动力有哪些?重点从哪几个方面发力?我们请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孙浩进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谈谈对此的认识。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
主持人:优化营商环境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在哪里?
孙浩进:广义的营商环境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两种,其中软环境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在不同营商环境的制度安排下,同样的劳动力,同样数量的资本,同样的技术条件,资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制度化的营商环境,不是简单的企业成长环境,更不是单一的招商环境,而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包括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生态环境等五个方面的制度安排;涵盖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的内容。
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种制度变迁,有其起点,即旧制度由均衡向非均衡转化的状态。营商环境是经济主体的市场选择环境,是经济中的“自然选择”机制,其优劣决定了企业生存与成长的命运。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也存在经济主体是否满意、是否改变的可能性。目前我省营商环境的状态,就是一种由制度均衡到制度非均衡的过渡状态。在旧制度安排下,即在我省原有的营商环境下,各利益主体达到了一种相对满足状态和利益分配格局。但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既有的生产关系开始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原有营商环境日渐退化、交易成本不断上升,无法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更高的效率和新的盈利机会,部分利益主体出现了对制度进行变革的利益诉求,但尚处于一种未根本改变的状态,需要对现有生产关系的表征——营商环境予以优化。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主持人:目前,我省营商环境有了很大的好转,但尚未形成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阻力和动力分别是什么?
孙浩进:当制度变迁的目标是为了改变权力和财富的再分配时,必然会有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人受损,利益受损者必然会反对制度变迁的实施,增加变革的矛盾,这就会加大变革的阻力和成本。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其所遇到的阻力,主要来自旧营商环境的既得利益主体:一是出于“人治”思维不愿确立“法治”行为模式;二是出于权力本位不愿简政放权;三是出于利益取向不愿降低企业费用;四是出于地方保护不愿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五是出于GDP政绩而不愿限制污染加强环保等。如何克服优化营商环境的阻力取决于支持变革的主体与反对变革的主体的力量对比及其变化。
如果一项制度能够比原有制度带来更多的利益,那就意味着,这些新增的利益是在原有制度安排中所无法获得的,是一种“外部效益”。这种利益是在既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所无法获取的,新制度的供给就是为了获得这些外部效益。作为一种制度变迁,我省优化营商环境也对其经济主体而言有着巨大的外部效益。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政府所提供的良好法治环境确保企业产权明晰得到有力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得企业充分竞争;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程序简化、权力下放等;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费用减少、负担减轻、效率提高等;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实施所带来的税收减免、信贷扶持、土地保障、资金支持等。二是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一个更优的营商环境,有助于企业良性竞争,产生足够的激励;营商环境中顺畅的沟通渠道,有助于促进企业之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学习与创新;稳定高效的契约机制,有助于有效抵御市场风险,降低包括信息搜寻成本、谈判决策成本、监督履约成本等交易成本。三是从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譬如我省与广东省的政府对口合作中的营商环境建设,我省促进营商环境优化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与广东省的有效合作对接,并学习广东省营商环境建设的先进经验,以引进其先进的生产要素。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需多措并举
主持人:2018年以来,我省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放管结合能力,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质效,全面推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地见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接下来该从哪几个方面发力?
孙浩进:“优”政务环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做到“办事不求人”。政府权力下放要与职能转变衔接配套,人治化管理要向规制化管理转换,服务要由过于注重单一过程向统筹兼顾行政过程与绩效结果转型,实现“放管服”改革的放大效应。我省应强化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理念,继续促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审批事项精简化”“承诺最多跑一趟”为重要突破口,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真正给企业营造一个宽松充满活力的发展空间。
“活”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减负增利,打造“低成本洼地”。我省在市场环境建设上,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应坚持市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维护好企业利益。
“强”法治环境,进一步推进融资引智,力求“筑巢引凤凰”。我省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加强法治环境保障投融资体制、投融资模式的顺利运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建设。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依法依规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参与设立天使、创业、产业等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在相关金融法规的框架内改善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低成本融资渠道。完善创新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政策,使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孙浩进: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发展经济学”带头人,全省“六个一批”理论人才,黑龙江振兴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
主持人:本报记者贾晶
摘自《黑龙江日报》2019年5月14日 理论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