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排水马葫芦“吃人” 最高罚维护单位50万

12.12.2015  09:34

  近期,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并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通过网站、电子邮箱、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在本月20日之前发给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

新城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

条例拟规定,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 改造。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无人管理的排水设施,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鉴定,确认责任人。经鉴定确实无法确认责任人 且具备排水正常使用功能的,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护;不具备排水正常使用功能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核拨费用,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修缮和改 造后,纳入城市排水设施统一管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经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签订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协 议。

自建排水设施擅自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水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相关标准排 放污水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