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索要财物 不能止于内部处理

01.12.2015  12:59

  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名小学生的家长实名向有关部门举报,称其孩子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以各种借口向家长索要财物。随后,这名家长又公开通过当地电视台实名举报。11月16日,当地教育局对涉事老师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了这名家长。(11月27日《法制晚报》)

  付彪

  新闻从举报信记录的索要账单看,时间、事由、金额清清楚楚。笔者初略算了一下,总金额达8800多元,其中包含为班级集资1000多元,但大部分花在涉事老师个人身上。一年多来,这位老师利用任班主任之机,没完没了向这名家长索要财物,无疑有损教师形象,有悖师德尊严。

  黑龙江电视台在播发这条新闻时,用了“疯狂”二字表述,这是恰如其分的。其“疯狂”之处不仅在于索要财物,还在于如愿望不能满足,就采取冷嘲热讽、施加冷暴力等形式,大肆报复学生。至于这位老师有没有对其他学生家长也如此“疯狂”地索要财物,不得而知。但就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来看,笔者以为,显然还不足以平息“民愤”,存在着偏轻偏宽的倾向。

  表面上看,教师索要财物属师德问题,但从性质上说,应是一种受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指出的是,教师无论是被动收礼,还是主动受贿,都存在着犯罪的风险。“两高”关于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明确,教师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即使不在商业贿赂领域,只要其行为符合该罪行为要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该罪。

  这位老师索取财物的事实自不用说,虽然在她看来是出于感情上的因素,孩子家长误解了她的意思,才有“一些礼品上的馈赠”,且表示自己也有回赠。但即便如此,就算是被动收礼,也可能会被认定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如有关法律人士表示,为送礼家长子女在学习、生活上提供便利,也可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愿望不能满足就报复学生,就验证了这一点。

  现实中少数教师采取明示或暗示方式索要家长财物的案例并不鲜见,许多时候问题发生后往往“内部处理”了之,但并不否认其违法,只要累计达到五千元,事实上就构成了犯罪。所以,对于这位涉事老师的处理,不能止于内部处理,应做到凡贪必查、涉腐必纠;当道德规范不足以约束,就须加强法律惩治。如此,才能让教师不敢越雷池一步,不为小利而冒风险。

编辑:孙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