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教惩结合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

21.12.2016  22:33

    牡丹江中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从“保护、挽救、帮教”出发,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入手,做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改造的审判结果。

    一是始终坚持“慎重量刑”理念。不放过任何对未成年被告人挽救的可能和机会。对于可判处缓刑的,坚持判处缓刑;对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坚持免予刑事处罚,如我们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一审未成年刑事案件,在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前提下一般都适用了缓刑。

    二是以坚持做到“寓教于审、寓教于情、寓教于理”。 在审判过程中尽量采取圆桌审判方式,在讯问未成年犯时,办案人员注重加强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感情交流,未成年人监护人享有在场权,这样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畏惧心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成效。同时,注重案中“帮教”,如坚持做到“三见面”,即与被害人见面、与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学校老师或住地相关人员见面,以确保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查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动机、家庭背景及社会背景等相关情况,从而为挽救、感化、帮教未成年犯找准切入点。

    三是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法院在案件立案当日即对未成年被告人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未成年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法院即时与法律援助机构取得联系,为未成年被告人指派律师辩护。被害人、证人是未成年的不要求其必须出席法庭。

    四是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全市两级法院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与团市委、公安、检察、司法、妇联、教委及机关工委等部门多方协作,为做好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打下了基础。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