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环保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
为推进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佳木斯市下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
据了解,2014年的禁燃区范围是由浦东街、西林路、中山街、长安路围成区域;2015年的禁燃区范围是由英格吐河、友谊路、解放路、中山街、沿江路、和平街、光复路围成区域;2016年的禁燃区范围是由英格吐河、红旗街、滨江路、杏林路、长安路、建国街、胜利路围成区域;2017年的禁燃区范围:西至近乡街(南北延长线),北至松花江,东至音达木河,南至红霞路、大学路(东西延长线)围成区域。
通知要求禁燃区内燃料允许使用燃料: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污染物含量符合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禁止使用燃料: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锅炉不允许使用原煤、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煤油、型煤等高污染燃料。窑炉禁止使用除用电以外的燃料。10蒸吨以上(不含10蒸吨)锅炉允许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等炉型燃用原煤或洁净煤(含硫量低于0.5%、灰分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值不低于4700千卡/千克);允许10蒸吨以上(不含10蒸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燃用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禁燃区外饮食服务业、洗浴业等三产行业鼓励使用禁烧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允许使用蜂窝型煤(燃烧后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可排放硫含量小于0.3%、灰熔点大于1250℃、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800千卡/千克),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燃用原煤、生物质燃料、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10蒸吨以上包括工业生产、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热源锅炉,鼓励使用禁燃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可以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等燃用原煤、洁净煤、生物质燃料;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10蒸吨及以下锅炉允许使用蜂窝型煤,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水煤浆锅炉燃用原煤、生物质燃料、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燃煤窑炉进行技术改造,建设燃烧器或水煤浆燃烧技术,保证达标排放。铸造企业的冲天炉改造成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安装湿式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工业园区内鼓励使用禁燃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蒸吨及以下锅炉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10蒸吨以上的锅炉允许使用原煤、洁净煤。排放颗粒物超标的锅炉实施除尘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燃煤窑炉进行技术改造,建设燃烧器或水煤浆燃烧技术,保证达标排放。铸造企业的冲天炉改造成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安装湿式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采编: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