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新法: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原标题:9月新法:最大程度保护职工权益】
9月金秋,一批新法正式实施,老百姓有望从新法的便民利民举措中获益,如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伤等情形被明确为工伤,“6年内私家车免检”等。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细化多种情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于9月1日起施行,共10个条款,主要针对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所作的详细说明,《规定》的亮点主要有:
在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伤的,认定为工伤。依照《规定》第6条,四种不同类型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遭遇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一是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二是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途中,是认定工伤的关键所在。合理时间,意味着时间段相对宽泛,可早点晚点,比如,下班后要加会班,“具有正当性”就行。合理路线,主要在于“合理”,比如顺路去买菜。那么,绕道呢?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原则上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私事而绕道的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与朋友聚会等。
受单位指派参加集体活动时受伤的,认定为工伤。根据《规定》第4条,职工行为与工作职责密切联系时受伤的,认定为工伤。具体包括: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是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的。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些活动时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受伤的认定为工伤。三是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伤的。“为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或可能经过的场所”是对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其与工作职责有直接关联,认定为工作场所。四是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伤的。
派遣、挂靠等情况下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规定》第3条明确:一是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实际为之工作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即“谁受益、谁负责”。二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是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四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即,存在转包关系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的确定,以有利于保护职工为原则。五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规定》还对“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
实际举措便民利民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自9月1日起实施。《意见》推出了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加强检验监督管理、强化违规违法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新举措。
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上线检测。为了方便群众,《意见》规定,自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享受免检政策的车辆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上线检测)。比如,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登记的车辆,免去2014年的上线检验。在2014年完成过1次上线检验的车辆,免去2016年的上线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辆6年内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年底前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依据《意见》,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在已应用全省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省(区、市),实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任何委托检验手续。该措施有望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
此外,《意见》还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实行延时检验等便民服务。
9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新标准”适用于小学生到大学生各个阶段,不仅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强度和频率,还将体育分数与评优挂钩,只有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这意味着新学期开始,学生加强身体锻炼将是必不可少的“功课”。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其中规定,各地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