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02.08.2016  18:05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6〕40号)要求,做好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工作人员的权益,省林业厅2016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省林业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省林业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6〕40号)要求,做好厅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及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工作人员的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实施这项意见,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激励工作人员奋发工作、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厅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和直属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意见落实好。

(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能否落实,领导干部带头是关键。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除了本人主动休假外,要协调好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期休假,并认真检查本单位落实工作人员带薪年度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越是工作任务繁重的岗位,越要督促工作人员注意休息、适时休假。

(三)省管干部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要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带薪年休假申报审批备案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前,须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以下简称《带薪年休假申请表》),认真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程序。具体申报审批备案程序如下:

      (一)厅机关各处(室、站、中心)主要负责人、厅直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带薪年休假须经厅人事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党组书记和厅长批准,并报厅人事处备案。

      (二)厅机关各处 (室、站、中心)副职领导带薪年休假须经本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并报厅人事处备案。

      (三)厅机关各处(室、站、中心)除主要领导和副职领导外其他工作人员休假须经本处室(单位)分管副处长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厅人事处审核备案。

(四)厅直属各单位除主要领导外其他工作人员休假在本单位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三、严格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贴发放

      (一)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并按规定计算应休未休天数和发放补贴。天数计算不能超过一年内应享受的休假天数。

(二)厅各独立核算单位要在每年1月第一周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防弄虚作假。报表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经厅人事处审核后报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审批。厅人事处负责核算厅机关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贴。厅各独立核算单位发放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假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强化带薪年休假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安排,结合森林防火、造林绿化等重点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各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休假计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休假天数安排休假,不得以工作忙、人员少等为由,剥夺和侵犯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利。同时,要注意灵活掌握工作人员休假的时机,把握工作人员休假与正常工作的节奏,防止工作缺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对工作人员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工作人员休假期间,要保证通讯畅通,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单位要认真核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应享受的天数,严格把握各种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和不享受补贴的各种情形。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建立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坚决杜绝考勤不实、虚报瞒报等问题发生,切实保证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规范有序开展。

(三)年休假是国家法律赋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项权利。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大对休假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政策由省林业厅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