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加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

11.01.2016  09:58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并明确了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责任界定等,发挥国地税各自优势,不断优化整合征管资源,更好地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理顺征管职责划分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提出要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税务总局加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正是对这一改革事项的进一步细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可以使纳税人在同一税务机关完成原本分属两方的缴税业务。
  通知明确,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结合当地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加强互相委托代征。代征范围重点包括税源相对分散但计征简便、执法风险小且便于管理、与受托方主体税种紧密相连以及能够有利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内容。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地税机关在委托代征时的职责分工。互相委托代征的国税、地税机关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承担相关义务。此举理顺了征管职责划分,通过双方书面协议的规范,解决了实际工作职责交叉和职责不清的问题。省级国税、地税机关作为管理监督主体,统一指导本辖区国税、地税委托代征工作。
  在责任界定上,通知提出,受托方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征收税款,委托方要加强对税款信息的核对和监督,并负责处理退库以及纳税人拒绝接受委托代征等特殊事项。同时,通知还对互相委托代征中的票据使用进行了规范,在确保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有序的同时,也让纳税人办税更简便。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国税、地税部门有着各自的征管职责,但由于税源状况复杂,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相关性强,让掌握税源情况更清楚的税务机关代征相关税款,既节约了行政资源,又解决了纳税办理“两头跑”的问题。出台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办法,体现了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改革方向。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