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31.10.2020 17:22
本文来源: 法院
2020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被告人范玉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以来,以范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志军、黄玉峰、刘国峰为骨干成员,以高涛、刘北一、李晓龙等21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壮大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至2019年案发,该组织及涉案被告人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54起,涉及罪名14项,造成3人死亡、20人受伤等严重后果。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玉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范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7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晓龙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高涛、黄玉峰、刘北一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对高涛限制减刑。对被告人侯铁成以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志军、刘国峰、李鹏等其他35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文来源: 法院
31.10.2020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