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中院宣判“高山案” 挪用8亿外逃高山获刑15年

13.09.2014  11:21

      李东哲被判无期 李东虎被判25年

  黑龙江新闻网12日讯(记者孙海颖文/摄)今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等人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被告人高山挪用公款一案。

  案情回放:挪用8.02亿公款高山等人逃往加拿大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被告人袁瑛、张立滨,勾结时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支行)行长的被告人高山,采用偷换存款单位预留印鉴、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段,将河松街支行存款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虚假公司或者空壳公司账户。李东哲、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以提现、转账、电汇等方式将资金转出,被李东哲、李东虎非法占有。

  2004年12月,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逃往加拿大。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将李东哲、李东虎所控公司财务账目等资料销毁,李东哲指使他人将涉案资产变卖转移。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袁瑛、张立滨骗取河松街支行资金,高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02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物合计人民币5.16亿余元、美元11万元。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于2012年1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从加拿大回国投案,李东哲、李东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实及赃款去向,高山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法院宣判:高山被判15年李东哲被判无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挪给李东哲、李东虎使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高山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藏利伟、袁瑛、张立滨、蒋月仙分别犯敲诈勒索罪、票据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单位。对李东哲、李东虎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高山案庭审现场

  认定主要犯罪事实: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哈尔滨顺合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使用伪造的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作担保,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昆仑支行贷款人民币2亿余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东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藏利伟、李东虎、蒋月仙,采用打电话、写勒索信等手段,分别向李旭光、陈耀忠、赵云立、李百川勒索钱款,其中既遂人民币1100万元,未遂人民币1500万元。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哈尔滨市电信公司财务部经理赵云立行贿美元40万元(折合人民币330.8万元),向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光行贿人民币700万元,向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贾哲行贿人民币200万元。

  ●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东哲为其出资经营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中国光大银行大庆支行行长王继红行贿人民币100万元。

编辑:孙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