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新规

16.07.2016  14:06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暂行办法》,取消了对企业“冠省名”的不合理限制,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黑龙江”字样。

  办法规定,冠省名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负责核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实行企业自主申请、属地受理、省局网上核准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工商局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授予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及省垦区工商局所属各分局对住所位于本辖区且依法应由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冠省名称的受理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核准,名称可以冠以“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黑龙江”字样: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跨市(地)(包括垦区)或具有地方品牌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受理机关对符合冠省名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