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召开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视频会议

26.12.2014  17:42

  12月19日上午,省教育厅召开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视频会议。省教育厅、省招考办、哈尔滨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有关领导同志及在哈中小学校校长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其他市(行署、总局)及所辖县(市、区、分局)教育系统相关同志在各自分会场参加会议,全省与会代表约5000人。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徐梅,省招考办主任姜广福参加会议。会议由省教育厅副厅长牧童主持。徐梅厅长指出,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是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巩固治理成果的重点内容;也是转变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指标的片面教育政绩观,树立全面科学的教育发展观的重要前提。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将规范办学行为问题提升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高度来认识,要求必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切实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徐梅厅长强调,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整体设计、突出重点、坚持不懈、一抓到底。必须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坚持依法治教,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从制度上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保障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有个性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准确把握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工作重点,着力抓好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规范作息时间、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等几个方面的工作。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党委、政府应把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部署、检查、总结年度工作时应把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重要内容。市、县政府每年应把教育行政部门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情况纳入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二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省级统筹、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工作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疏堵并举、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建立签约承诺、目标考核、行风评议、社会监督、专项督导、明察暗访等工作机制。同时要建立督查督办、公开通报、约谈等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部署、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工作格局。各中小学校要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三要开展专项整治,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当地中小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受理、投诉和举报。省教育厅将组织巡查暗访,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较大的地区和学校要挂牌督办。四要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各地要建立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因监管不力,致使行政区域内多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又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五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曝光力度,坚决杜绝炒作高考、中考状元及升学率等现象,努力引导政府、部门和学校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引导社会、家庭形成正确的教育质量观。

  会议传达了12月10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而正式发布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考加分和自主招生四个配套文件的基本精神和总体要求,并就我省学习、贯彻配套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