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安办发〔2016〕50号)

08.11.2016  19:33
各市(地)、省直管市政府(行署)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附件:

  • 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