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工作

12.05.2015  11:21

      年初开始,为进一步加强厅直机关和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经营使用和处置行为,黑龙江省林业厅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要求,在印发了《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厅直机关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工作的通知》之后,派出省林业厅检查组,于2015年2月2日至2月13日对齐齐哈尔林业学校、黑龙江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宾西实验林场、省林业监测规划院和省森林资源保护技术培训中心等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置行为进行了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省林业厅在汇总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印发了《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厅直有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在对国有资产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制度建设滞后。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还需要继续建立、健全和完善,没有可行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对现有制度的执行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还不够主动,管理规范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个别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懈怠,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只有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实物对应环节工作较薄弱,固定资产卡片更新不及时,没有能够及时的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没有建立资产的清查盘点机制。三是固定资产证件不全。许多单位因办证难致使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没有取得权属证书。四是个别单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房屋、车辆、设备等资产情况,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五是个别单位账务处理不及时,对一些需要处置、报损、盘亏的资产没有及时履行报批处置手续,造成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账实不符的问题存在。六是个别单位在国有资产的租赁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合同法》的规定,资产租期时间过长,租金却始终保持较低价格,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造成国有资产收益部分流失。并且部分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未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批准。七是国有资产管理“重有形轻无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能弱化,没有配备专职的资产管理人员,无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对检查出的问题,向各有关单位进行了反馈,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通过检查,进一步明确了整改措施,一要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应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合理维护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浪费。财务部门要对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杜绝出现帐外资产。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每年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和实物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建立资产经营使用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未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不得经营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建立收入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按规定及时上缴资产经营使用和资产处置收入。二要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项目支出的制度约束。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和支出标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三要强化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收入体外运行,完善和细化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制度,将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收入等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各单位资产租赁和对外投资行为,杜绝由此产生的帐外资金和资产,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四要加强合同管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资产租赁、对外投资等合同管理制度,对资产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合同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备案,进一步规范权责条款和合约期限,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产收入收益。五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资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增强依法管理、照章办事的意识,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加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力度,提高管理效能。六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对资产信息进行更新,确保准确无误,搞好协调、衔接,督导各单位各部门抓好落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