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月增288元
20.08.2015 11:41
本文来源: 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哈市2015年度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1—6级伤残等级并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具体标准为:1至6级伤残人员每人分别月增288元、272元、256元、240元、224元、192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人员,在前基础上每人再月增40元。调整后,1至6级分别低于2320元、2191元、2062元、1933元、1804元、1547元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经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配偶每人月增145元,其他亲属每人月增10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调整后抚恤金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文来源: 哈尔滨新闻网
20.08.201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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