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城乡统筹

09.12.2016  19:06

  近日,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了系统安排。

  《实施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目标群体是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定条件的核心是“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实施意见》规范了特困供养办理程序,规定了本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强调了申请主体是个人,即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实施意见》调整了救助供养内容,将原有农村五保供养提供的吃、穿、住、医、葬(教)五项供养内容,调整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四个方面,并明确了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的相关内容。

  《实施意见》规定了救助供养标准,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其中,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供养形式,包括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十三五”末,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城乡统筹,推进救助与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在对供养对象、申请审批程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资金安排、供养形式等重点内容的表述上也不再区分城乡,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要求各地要建立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定期复核制度,对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定期跟踪核查,及时掌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特困人员信息动态报告机制,及时掌握人员增减及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不断完善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惠民殡葬等制度的有效衔接;明确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在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作者: 栾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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