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行动不便 大兴安岭中院法官“上门”开庭

25.07.2018  01:01

    7月20日,在绥化市北林区尹某家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被上诉人尹某因交通肇事导致左侧股骨干骨骨折,右侧腓骨小头骨折,卧床在家无法行动,大兴安岭中院法官将法庭“搬到”了他的家中。

    2017年4月27日,尹某无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黑洛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尹某雇用的司机王某乘坐在副驾驶位置,行驶至黑洛公路276公里加800米急弯处时,由于尹某在驾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并且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王某死亡。呼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尹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2017年9月15日,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呼玛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执行于尹某住处。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历某、王某某不服,向大兴安岭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大兴安岭中院办案人员了解到尹某因车祸受伤尚未恢复,行动不便,无法离开住所,决定到尹某家中开庭审理。7月20日,合议庭成员及司法辅助人员冒雨来到尹某家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感受到了司法人文关怀,积极配合庭审,不仅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而且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