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公告

09.03.2016  11:04

各组织机构代码应用部门和相关机构: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中要求,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各登记管理部门换发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33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依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我局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