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03.11.2016  15:12

  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11、外贸出口证明。

  12、租房(借住)证明。

  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翻建证明。

  2、房屋分户证明。

  3、房屋更名证明。

  4、房屋过户证明。

  5、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证明。

  6、房屋买卖证明。

  7、房屋有无证明。

  8、个体经营证明。

  9、工龄证明。

  10、户口分户证明。

  1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3、违法犯罪证明。

  14、未参保证明。

  15、未享受低保证明。

  16、未二次吸毒证明。

  17、无住所证明。

  18、无子女证明。

  19、务工证明。

  20、一户一宅证明。

  我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务于年底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