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游标准令市民困惑 界定被指难执行

01.11.2015  15:31

  □ 新华社记者 张紫赟 刘 硕

  宋晓东 钱春弦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提示称,非法“不合理低价游”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游”也要受罚?此事引发公众质疑。

  对此,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如此提示是因为有些游客贪便宜选择低价游,反过来助长了不法企业。市场监管下狠手,必须依靠游客配合,如果不配合,市场仍然无序,没有改观的迹象。

  那么,何为“不合理低价游”?又应当如何鉴别“虚假合同”?

   大幅低于市场平均价即属低价游

  “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如果300元游香港不合理,那多少算合理呢?”北京市民杨女士表示困惑。

  9月底发布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中列出了“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等5种行为即属于“不合理低价游”。然而,记者采访旅游企业和基层旅游管理部门发现,这样的界定标准在实际中很难执行。

  记者查询中国旅游协会等部门搭建的“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价格参考平台”发现,从北京出发到哈尔滨及雪乡5日旅游参考价格应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但携程网上一款类似产品最低报价仅为1199元。按照界定标准,这款旅游产品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对此,携程网客服人员表示,这个报价包含了正常旅行费用,属于“纯玩零购物”行程,不是低价游。

  记者了解到,除部分热点旅游城市和线路外,目前,还有不少地方并未出台指导价格,公众没有判定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段玉东介绍,旅行线路定价一般都是按照市场的一个大概标准。例如,从河南出发到港澳的团一般价格在3500元左右,如果大大低于这个价格肯定达不到成本,必然会存在购物等问题,是“不合理低价”。段玉东认为,如果相关价格低于市场同等级行程价格的一半以上,即可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游客莫贪便宜签订“阴阳合同

  国家旅游局的提示中称,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那么,如何鉴别虚假合同?段玉东介绍,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都有规范的旅游合同文本,合同中对于费用、行程等都有十分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消费者和旅行社签订这类正式的合同都不会存在虚假、欺骗问题。

  据介绍,目前行业的虚假合同行为,主要是旅行社跳过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而私下签订合同的行为,这类合同就是虚假合同,其随意性大,消费者维权困难。河南一家旅行社导游徐薇介绍,出于恶性竞争的目的,一些旅行社确实可能私下里降低价格。例如,旅行社和游客商定好协议上签订云南游3200元,实际上游客只需要支付2500元。蒙在鼓里的游客感觉占了便宜,但他们不知道,旅行社承诺的旅游项目会因此变得没有保障,只有实际行程发生后才会知道之前签的是虚假合同。

  在旅游企业工作多年的黄龄提醒,游客在签订与旅游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书时,都需要认真阅读相关内容,比对相关示范文本,切不可签订“阴阳合同”,谨防落入陷阱。

   解决低价游还需加强自主选择性

  广东财经大学旅游管理与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张伟强分析认为,“不合理低价游”出现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旅游市场长期病态发展,导游群体地位不高、收入不稳;另一方面是同质化现象严重,靠低价恶性竞争。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例发现,我国对惩处不合理旅游行为早有明确规定。2009年5月1日起实行的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如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都要进行相应处罚。在旅游法中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基层旅游执法人员表示,由于实际追责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发挥出预期作用。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王德刚表示,在抵制低价游和负团费的行为中,消费者确实有义务参与,但旅游部门是否有权力对消费者进行惩处需要考量。专家普遍认为,整治旅游乱象应该提升旅游市场价格透明度,为游客购买服务时提供选择的可能性。张伟强说,当务之急是强化地方旅游部门的信息采集与发布能力,通过大数据分析给出一定区间的合理价格,让游客更充分了解信息。

  安徽大学旅游系副主任李经龙认为,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旅游业经验,改变一费制的旅游市场报价现状,将旅游过程收费透明化。具体而言,就是参团费只包括住宿、大巴等硬性要素价格,涉及景点门票等弹性收费价格在旅游途中由游客自行选择,让游客拥有更多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