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启“猎狐2014”专项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嫌犯

30.10.2014  14:19

  记者 米娜

  

  随着潜逃比利时的境外逃犯白某归案,我省“猎狐2014”专项行动拉开帷幕,掀起了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强大攻势,让境外不再是嫌疑人的“避罪天堂”。那么,非法集资者、诈骗犯等通常选择什么地点藏匿?公安机关又如何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将他们绳之以法?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

   案例

  出逃不到一个月被抓回国

  8月3日,我省公安部门在北京边防检查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成功将潜逃比利时的境外逃犯白某抓获归案,成为全国开展“猎狐2014”专项行动以来我省抓获的首名境外逃犯。

  7月19日,我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一起白某等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案。经工作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白某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与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煤炭业务,白某等人在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违规支付巨额购煤预付款,给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白某于7月14日持普通护照从拱北口岸出境逃往比利时。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8月3日15时45分,在白某乘坐EK306次航班返回北京时将其抓获。

   现状

  共有20名出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

  据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葛陶然介绍,我省共有20名出逃境外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其中合同诈骗罪6人,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罪、信用证诈骗罪各1人。其中,出逃境外10年以上的就有5人。

  葛陶然告诉记者,我省外逃人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案后仓皇出逃,一类是经过精心谋划后伺机出逃。前一类以经济犯罪居多,后一类则主要是企事业单位领导。相比一般的刑事犯罪,涉及经济犯罪的外逃往往更具主动性和长期性。一般要经过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或失踪等一系列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家属先行、频繁出国、账户资金异动等都可能是明显的标注信号。

  据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协查支队支队长丁雷介绍,除白某外,其余19名经济犯罪嫌疑人目前在7个国家和香港地区藏匿。其中俄罗斯、韩国各5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各2人,英国、缅甸、香港各1人。

  丁雷说,出境并不是逃亡的终点。随着我国对外逃人员追逃力度的加大,国际联合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使得外逃人员的逃亡之路并不好走。很多出逃人员学历不高语言不好,难以融入当地生活圈,就是有华人圈也不敢露面,有的人还受到当地黑社会组织的敲诈,于是很多外逃人员东躲西藏,有的还改头换面以躲避追捕。

   政策

  宽严相济劝返路

  为推进我省公安机关“猎狐2014”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省公安厅派出代表团赴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比罗比詹市,与俄罗斯联邦远东联邦区安全机关代表团举行定期工作会晤。会晤期间,葛陶然结合我省现阶段缉捕出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专门向俄方通报了我省“猎狐2014”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就我省和四川省经侦部门侦办案件中涉及的潜逃俄罗斯联邦的6名经济犯罪嫌疑人向俄方提出协助缉捕请求,俄方表示全力配合我省公安机关缉捕相关犯罪嫌疑人。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目前境外追逃还存在不少难点,首先在境外办案难免要受制于当地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工作程序乃至风土人情。大多数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境外生存的条件,出境后变换身份,出逃地点没有规律可循,给办案人员的抓捕工作带来很多未知困难。其次,缉捕人员需要在发现线索的第一时间开展追捕,因此建立一条缉捕人员出国出境工作的快速通道是非常必要的。根据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印发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截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等相关法律部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视为自动投案。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