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 “新六要八不准”为加强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保驾护航

07.11.2014  14:43

  黑龙江东方学院党委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为学院建设发展的根基和生命线。自学院2009年正式通过《黑龙江东方学院党政干部勤政廉政守则》(简称“六要八不准”)起,几年来,“六要八不准”的执行对学院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初,学院党委依据党的十八大和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结合学院发展实际,在学院党委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黑龙江东方学院党委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试行)》(简称“新六要八不准”)。其主要内容包括“六要”:要爱岗敬业、要努力学习、要勤奋工作、要恪守职业道德、要勤俭节约、要勤政廉洁;“八不准”:不以权谋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收礼送礼、不准借机敛财、不准挥霍公款、不准违反政治纪律。

  “新六要八不准”的修订是学院党委改进领导干部和教师工作作风的有效抓手,是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是东方精神和办学理念的积极传承。“新六要八不准”的执行对营造勤俭节约、奉献社会、风清气正的学校氛围,打造师德高尚、廉洁从教、业务精良的教职工队伍,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起到积极推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