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院:启动严厉打击破坏发展环境犯罪专项行动

23.07.2015  11:27

  7月2日,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全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发展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从该日起将全面开展严厉打击破坏发展环境犯罪专项活动。

  这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省院、市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全市两级检察院将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严厉打击破坏发展环境的刑事犯罪,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具有代表性、警示性的破坏发展环境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发展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该专项行动将紧紧围绕干扰和阻碍全市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相关问题,重点打击以下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已经上级清理的行政许可项目,超时办理、违规办理审批事项,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收受贿赂,不作为、乱作为,破坏依法行政,损害发展环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市场监管权限,将行政管理职能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转移,在办理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审核、确认、认证等事项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在打击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国家工作人员涉及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企改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资源出让、资金政策扶持、生态环保、涉农惠民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制推销产品、干预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插手企业经济活动以及向企业“吃拿卡要报”、强拉赞助等职务犯罪案件。

  (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以及利用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坑害企业进行谋利,在打击偷盗、围堵、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危害企业发展、损害企业信誉以及侵犯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等刑事犯罪案件。

  (七)媒体高度关注、社会反应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双鸭山市发展环境的犯罪案件,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