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下发通知严厉查处环境污染犯罪等违法行为
切实加强我省环境行政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严厉查处环境污染犯罪等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以燃煤发电、热电联产、水泥、医药、化工、石化等企业监察为重点,严厉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排查为重点,严厉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以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生产、贮存、运输企业检查为重点,严厉查处非法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建立环境行政处罚和案件移送报送机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行政处罚和案件移送的相关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以环境保护大检查、计划执法和网格化监管等工作为指导,认真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后督察,对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企业,综合利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执法手段,严惩恶意环境违法,对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关停。
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做好环境执法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现场检查坚持“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的工作原则,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保证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对于监管不严、执法不到位、纵容、包庇环境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问责。同时,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公众关注率高、环境诉求集中等环境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作者: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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