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3.01.2015  21:01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hlj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