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26.06.2016  19: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常态化、全覆盖。

  坚持省委常委会议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和省委“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制度。实行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组织领导、省委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责,突出政治巡视,聚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的领导。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全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和市(地)巡视工作联络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省委巡视组巡视报告和反馈报告的初审,形成巡视情况综合报告;

  (七)负责组织巡视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督办巡视对象整改巡视发现的问题;

  (八)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委设立省委巡视组,承担巡视工作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省委采取专兼职结合的方式建立适当规模的巡视组组长库。组长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期间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制度,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为兼职的,组内干部管理和巡视间隙日常工作由副组长负责。

  第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主要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省委巡视机构党组织及省委巡视办、省委各巡视组党组织,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巡视人才库。优选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政法、信访等业务,或者具有巡视工作相关领域知识的优秀专业干部进入巡视人才库,参加巡视工作。巡视人才库要定期调整补充。

  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到省委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巡视工作作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平台。

  第十四条建立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的巡视工作协调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五条市(地)党委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主要承担巡视工作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联络组组长由市(地)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地)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一般由市(地)纪委、市(地)委组织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地)纪委承担巡视工作联络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被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及其工作机构,人员组成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建立符合我省巡视工作实际的巡视干部管理工作机制,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并征求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组意见,杜绝照顾性安排,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在巡视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除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省委巡视组在一届省委任期内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至少要巡视1次;市(地)、县(市、区)党组织是巡视工作重点,应以常规巡视为主。

  第二十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及巡视整改情况,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视。

  第二十二条各市(地)、县(市、区)党委应参照巡视制度建立巡察制度,重点监督巡视覆盖不到的市(地)、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党组织。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单位党组织也可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形成巡视和巡察联动的格局。

  第四章巡视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成员及其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对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巡视干部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统一思想,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及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采取适当方式将进驻情况和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条实行巡视中期汇报制度。巡视中期,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巡视发现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巡视报告对被巡视地区(单位)不作全面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发现的重要问题、重要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对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视报告反映的问题应真实、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第三十二条巡视报告等省委巡视组组内重要事项应经组务会讨论,作出决定;组内存在意见分歧,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应以适当方式将不同意见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三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一般应在省委巡视组返回后的7个工作日内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发现问题和问题线索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采取各巡视组分别汇报的方式,由组长、副组长进行汇报。根据工作需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可以列席。

  第三十四条省委“五人小组”在每轮巡视结束后都应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视综合情况的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省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要及时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五条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分别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反馈材料由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

  反馈巡视情况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体现从严治党精神和形成震慑的要求。

  被巡视党组织应以党内文件形式向下一级党组织通报、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反馈巡视情况。向社会公开稿由被巡视党组织起草并经省委巡视组同意。

  第三十六条按照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应将巡视的相关情况通报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部门(单位)和辖被巡视县(市、区)党组织的市(地)党委。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按照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巡视党组织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内容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对公开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三种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移交时,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委巡视组组长和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签字移交程序。

  第三十九条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提醒、函询、诫勉、初核、立案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以下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被巡视地区(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专人负责,对账销号。

  (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会同巡视组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回头看”。

  (三)对巡视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省管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进行考察时,应听取省委巡视组意见。

  第四十二条省委巡视组在反馈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巡视工作的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省委宣传部、省纪委宣传部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巡视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巡视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巡视机构应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把发现问题、敢于监督作为衡量巡视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把巡视工作业绩作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巡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3日印发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