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湿地保护急需用好法律武器

13.08.2014  09:55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8月13日电(记者蒋旭峰、许正、张源培)尽管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但是伴随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国湿地正面临面积逐渐萎缩、功能逐渐减退之势。专家认为,依法“护湿”将是必由之路,中国湿地保护离不开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为湿地的身份依法“正名”。

  湿地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国土资源,也是支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和稀缺资源。但今年初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表明,中国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调查显示,中国湿地总面积5360.26万公顷,与2003年公布的第一次调查同口径比较,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

  事实上,我国黑龙江、辽宁、湖南等十多个省、区、市已经制定了地方性的湿地保护条例,但是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主任马广仁等专家认为,中国尚缺乏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这已成为中国湿地保护的短板,中国需要尽快制订出台国家湿地保护条例或是湿地保护法。

  东北林业大学湿地研究专家于洪贤说,湿地保护涉及林业、农业、环保等多个部门,是涉及管理部门最多的一种土地类型,各部门之间的关切可能会不一致,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成为湿地保护的软肋。这根软肋使得相关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依靠道义规劝,有时甚至遭遇到民众抗拒执法的局面。

  专家认为,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美国湿地保护立法缺位和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的情况可以给中国提供借鉴。自建国以来,美国的湿地减少过半,由于农业、环保等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美国一直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联邦法律,关于湿地保护的内容只是散见于《清洁水法》等多部法律。美国环境保护署等机构鼓励个人和民间组织保护湿地,农业部则通过提供农业补贴鼓励湿地排水和开发。尽管美国一些组织在湿地保护上着力颇多,但是农业发展仍是美国湿地损失的主要威胁。

  观察人士指出,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对于林业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缺乏有效约束力,而且这项规定中并未对改变湿地用途等做法列出具体罚金等处罚方式,因而对于破环湿地者缺乏法律震慑力。记者了解到,《国家湿地保护条例》目前处于酝酿出台的进程中,正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该项条例若能出台,则有望对改变湿地用途等做法提高法律门槛和处罚力度。

  “名正则言顺”,除了缺乏《国家湿地保护条例》这类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规之外,马广仁等专家还认为,缺少“身份证”是湿地保护面临的又一威胁,有关部门应当考虑调整现行法律框架下湿地缺乏“地位”的现状。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按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湿地既不是农业用地,也不是建设用地,就归入了未利用地,因而有些人就把占用湿地当成了合理拓荒。有关专家认为,如能将湿地作为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明列出来,将给湿地的身份和重要性“正名”。

  此外,业内人士还认为,在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中国需要逐步建立包括退化湿地恢复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红线制度、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制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使湿地保护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让湿地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护湿”的合力。(完)(编辑: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