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中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环境资源犯罪

26.07.2017  01:51

    7月25日上午,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区涉环境资源犯罪审判研讨会。各基层法院主管副院长、刑庭庭长,以及中院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共30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针对林区两级法院在涉环境资源犯罪审判实践中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对象的认定,特殊情况下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认定,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等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认定,涉林案件检验、鉴定资质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真听取了各基层法院在涉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全面梳理了各基层法院对涉林犯罪开展判令植造赔偿林的经验做法和开展公益诉讼的实践基础;研判了当前林区法院涉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形势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的审判工作重点。

    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央“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全面做好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必须进一步增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责任意识。涉林犯罪案件作为林区法院刑事审判主要类型案件,准确、有效打击破坏森林环境资源犯罪,充分发挥林区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将为保护森工林区的绿水青山,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林区社会,推进森工林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作出贡献。会议要求,全区法院要深刻认识到积极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完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履行司法职能,全力保护好生态资源和环境。

    此次研讨会,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黑龙江省林区中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作用的重要举措,又是践行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大伟同志在“第二届林区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提出的“要做好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完善,重点是探讨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研究与实践,形成具有龙江林区特点的刑事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要求的具体实践。研讨会的成功召开,不仅解决了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认识模糊、执法不统一的问题,更为今后林区两级法院正确审理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指明了方向。

    与会同志纷纷表示,此次研讨会直击涉林犯罪审判中的问题和困难,因地制宜,制定出了有效、符合林区实际的审判指导性意见,对彻底解决审理涉林犯罪中认识不统一、执法尺度不一致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今后更好地履行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破坏森林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保障森工林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