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中院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06.09.2018  03:02

    9月3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就省法院指定审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望奎县看守所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会上,各方还就诸多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便于法官进一步明晰案件争议焦点,把握庭审重点,为案件庭审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为推进“庭审实质化”铺平了道路。

    为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等“三项规程”有关要求,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庭前会议机制,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着力推进刑事审判工作模式的重大转变。

    一是适时作出召开决定。合议庭在阅卷后,综合考量案件证据材料数量、案情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大小、舆论关注程度、事实证据争议的内容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其他因素,最终作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确保集中解决案件审理的程序障碍,推动庭审顺利高效进行。

    二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庭前会议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意见,如: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等其他问题。

    三是科学梳理争议证据。通过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核实,充分听取质证意见;无异议的,简化庭审举证、质证环节,明显加快了法庭审理节奏。

    四是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通过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梳理,在庭前会议上明确法庭调查、法庭辨论的重点问题,提高了法庭审理活动的针对性,庭审效率显著提高。另外,还在庭前会议上告知开庭时间,介绍庭审着装要求、入庭顺序等司法礼仪,使庭审活动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