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07.12.2015  20:39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黑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简要介绍,并就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纠纷风险向广大市民提出建议。

        近年来,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为企业和个人创造了融资便利的条件,但由于民间借贷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民间借贷风险加大,隐患突出,在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大量涌入司法领域,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化、约定利率趋高、社会危险性加大等特点,案件审理难度加大。2013年全市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19件,结案标的7771.01万元;2014年审结1413件,同比增长38.67 %,结案标的7718.46万元;2015年1-11月审结138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7.33%,结案标的1.5亿元,比去年全年结案标的增长近一倍。

        发布会提示广大社会公众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要加强自我防范,主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借款用途要审查,要谨慎出借资金,远离非法集资。二是相关证据要完备。要签订书面协议或由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的币种、数额、利率、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三是利率约定要合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是主张权利要及时。借款期限届满,出借人要及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注意保存催收证据。要注意法律关于两年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规定。五是担保手续要合法。抵押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要注意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的约定。个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明确写明是保证人,而不能仅仅写“经手人”、“中间人”或“见证人”,导致保证责任不清,难以实现债权。

        黑河中院邀请黑河日报、黑河电视台、黑河晚刊等媒体的记者,法院廉政监督员及黑河学院法学院学生参加了发布会,并向参会人员赠送法律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