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中院:法官多方调查明真相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16.03.2022  18:29


    近日,案件当事人苗某将一面绣有“公平正义楷模 人民的好法官”锦旗送到了鹤岗中院,表达对办案法官公正司法判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感谢。

    在审理曹某与苗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双方主张的煤炭价格差距较大。办案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1997年煤炭价格的认定问题,当事人表示当年赊欠的煤矿企业系个体煤矿已经注销多年,煤矿企业资料已无法找到,且当年煤矿负责人已不在本地多年,无法取得联系。

    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人首先到煤矿企业所在地区税务部门调取案涉煤矿缴纳税款材料,以便查询当年煤炭价格,但税务部门表示因时间太久且煤矿已注销多年无法查询到相关材料。承办人又先后到鹤岗市地煤局及经营多年的当地煤矿企业等地进行走访调查,同时与鹤岗市煤炭协会相关负责人了解当年煤炭价格,最终经多方调查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苗某亲自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法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对债务数额、债务形成、还款期限等细节予以明确,以避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因无法举示有效证据证实其相关诉求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