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泄私恨两次盗窃前女友财物被判刑

06.04.2016  18:07

  现年46岁的赵某因前女友与其分手,遂产生报复心理,两次盗窃其财物。日前,抚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的王某的服装店内,乘王某离开之机,盗得现金人民币2200元及9700卢布,所得赃款被挥霍。2014年8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所居住的楼下将其价值人民币2438元的踏板摩托车盗走,并将其变卖。综上,被告人赵某两次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495.65元。

  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前,赵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95.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