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之前可申请停热 费用按总热费30%收取

04.09.2017  13:05
9月10日之前可申请停热 费用按总热费30%收取 - 新浪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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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申请停热需在9月10日之前

  只有分户供暖用户才能申请,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按总热费30%收取

  大庆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程诚)又一年采暖期临近。9月1日,记者从市城管委供热办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停止供热的用户,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今年我市仍是10月10日正式开栓供暖,因此用户必须在9月10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有停热要求的居民需向辖区供热公司提供产权证、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停热的用户必须是分户供暖用户。另外,为了掌握住户设施是否完好,便于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用户也不能申请停热。

  停止用热的用户要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按照相关规定,我市按总热费的30%收取。如果办理了停热手续,有效期只限于当年采暖期,并且在当年采暖期内不可恢复用热。如需在下一个采暖期继续停热,用户必须重新申请。

30日前热企集中受理关栓停热
  即日起各供热企业开始集中受理热用户办理关栓停热。哈尔滨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