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在岗有所保退岗有所养

20.07.2015  11:47

  黑龙江日报讯(董宇翔记者朱彤)要让乡村医生安心、尽心工作,守住基层卫生工作的网底,就要使他们“在岗有所保、退岗有所养”。近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

  目前,我省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水平偏低、养老保障不到位、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不足,此次出台的《方案》,就着重对乡村医生的在岗收入和退养问题,提出了明确解决办法。首先是保证在岗乡村医生的收入。方案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不断增加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重。在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市)政府要适当增加补助。

  同时还要解决退岗后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方案提出,要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特别困难的县(市),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返聘。

  另外,此次出台的《方案》从提高村医岗位吸引力、转变村医服务模式、优化村医学历结构、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改善村医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编辑:谢亚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