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这件事干不好 中央要问责地方党政领导

24.03.2016  16:04

  昨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按照规定,一地区出现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情形,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主管领导干部都可能面临一年内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的处罚。也就是说,地方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安全的责任将更大。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此次出台的文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分工、发生治安事件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以及什么情况下问责等都做出了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已在我国运行20余年。早在1991年,中央就发布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据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介绍,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对综治领导责任制早有规定,但往往是原则性的要求比较多,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安排比较少,无法适应当前深化平安建设、维护公共安全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

   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层层推进

   一票否决地区主要领导干部取消晋级资格

  按照新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未正确履责,出现六种情形将被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其中包括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

  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在具体工作中,这几种追责方式是层层推进的。

  对于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通报后整改不成则由上一级综治办主任对负责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层层推进直至一票否决。一旦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和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中办国办在2009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也就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和方式作出过规定。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并非首次提出,但此次出台的文件中规定的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层层推进,尤其是将其中的一票否决制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词:负责

   党政领导干部为第一负责人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表示,此次出台的文件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分部门的责任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按照规定,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新规内容也显示,一旦发生规定中提及的事件情形,党政领导干部将成为问责对象,面临责任督导和追究。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告诉“政事儿”:“这一点是抓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