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6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的通知(黑安办函字〔2016〕113号)

29.12.2016  19:32
各市(地)、省直管市政府安委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办,省公安交警总队、消防总队,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海事局、哈尔滨铁路局:

      根据省政府安委办掌握的相关事故情况,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16年下半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的函》(安委办函〔2016〕4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报送范围
      (一)2016年1月—12月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2016年公开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工商贸、煤矿、道路交通、消防、水上、铁路路外事故)。
        二、报送方式、责任主体和时间
      按国务院安委办函〔2016〕48号要求,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查阅2016年已结案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已公开,已公开的请在附件中填写公开网站名称、具体栏目和公开页面网址链接;超过法定时限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请在备注中说明理由(或单独附页说明理由)。事故报告公开责任主体为事故调查牵头单位。
      请各地、各部门务于2017年1月3日前将公开情况电子版、1月6日前将公开情况纸制版(加盖公章),报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对未按规定要求结案、公开或未按时上报公开情况的,省政府安委办将通报批评。
      省政府安委办联系人:方 冰、才立军。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451—87015200、87015800(传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 黑安办函字2016年113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