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内外资融资租赁业统一监管

06.04.2016  11:35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培育形成不少于20户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较强的融资租赁企业。

  《意见》明确,要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对设立申请资料齐备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设立申请资料齐备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并跟踪办理审批手续。

  “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信息报送、监管检查等方面统一,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被写入《意见》中。《意见》还要求,建立风险处置预案和应对机制,加强与金融、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

  《意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支持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在融资租赁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

  《意见》同时指出,要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