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30.04.2015  17:5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迫切需要针对现实存在的情况,立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身的特点,本着既防止违法和有害信息传播、避免其不良影响,同时管理机构又不越位行使权力的原则,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方式的创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约谈十条”)出台,有望助推上述问题的解决。

  一、约谈制度化的必要性

  “约谈十条”的出台,有两个直接效果。其一是将其他行业,也包括互联网行业实行并在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的约谈的作法,变成今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一种制度化的工作方式。在互联网高速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将约谈制度化为一种常规性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这种作法顺应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潮流,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飞速发展提出的内在要求。中国的互联网相关产业发展速度很快,互联网在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问题,也可能大多是以前所没有过的。在问题多、涉及领域广,同时又没有其他经验可找可用的情况下,这些问题的解决,最需要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和企业,甚至包括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进来,借助于约谈这种制度所能够提供的机会和平台,共同找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共同的努力,来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并为将来更好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其次,约谈是在发展过程中发现问题、共同谋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具有灵活性,易操作性,同时在借助公众力量的情况下,可能更加高效。

  从启动程序来看,约谈一般是在执法机构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约谈制度有利于管理机构通过柔性执法的方式,既不激化管理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对立情绪,同时又能够将问题作更有针对性、更有建设性地处理。

  第三,约谈制度,能更好、更有效地促进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互联网是个开放系统,随着上网人数的快速增加和上网方式的不断拓宽,尤其是移动互联网这几年的横空出世,使得网络内容管理出现了许多难以预料的新困难和新问题。互联网上的各种平台,尤其是具有社交性质的平台,成为违法违规内容滋生和传播的平台。内容管理的难度空前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对内容的管理就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就需要管理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用户根据时代、根据语境、根据交流对象等情况进行衡量或把握。相对灵活的约谈办法,就成为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有效补充。

  约谈是互联网这种开放系统对内容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完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约谈十条”的生效,约谈将成为一种常态化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模式。

  第四,互联网约谈制度,是对互联网创新力量的包容和支持。

  管理互联网内容、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的行政行为,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处罚的层次上,还应当在适用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在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在通过约谈而实施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企业参与,甚至是用户和专家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各方的带有协商性的约谈措施,既及时帮助互联网企业发现问题,又不至于因为措施的过于刚性和缺乏回旋的余地而使管理机构和企业走向对立的地步,使互联网企业在还没有明白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因为政府的处罚而失去继续发展壮大的机会,避免互联网企业被一棍子打死。

  这种约谈的机制,有利于政府管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形成合作共赢的格局,有利于形成民主管理的风气,有利于保持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