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五常大米”依法解决地理标志产品乱象 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张升

11.11.2015  10:42

  “五常大米”作为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以其独特、优良的品质享誉国内外。然而,一直以来,市场上伪造假冒产品众多,严重侵犯了厂家权益,也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为此,记者采访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张升,请其结合相关法条,阐释如何保护好“五常大米”,提升品牌形象,解决市场乱象。 

  问:“五常大米”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在执法实践中对其实施保护有何法律依据? 

  答:“地理标志”是国际经济贸易中,为保护生产国的正常贸易秩序和利益所使用的一个标志。虽然我国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但正式启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比较晚。目前,我国有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一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二是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三是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监管。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我们主要是依据《规定》、《细则》、《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执法实践的。 

  问:对于种种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按照法规将给予怎样的处罚? 

  答: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我们的理解是:特定的地域产出特性的产品,并以地理名称命名的。目前,我省共有地理标志产品47个,“五常大米”是其中的一个,五常市目前共有93家大米生产加工企业被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了“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也就是说除93家核准的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可以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名称及标志外,不管是五常市行政区域内的,还是五常市行政区域外的,任何大米生产加工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冒用或伪造“五常大米”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如违反这项规定,我们质监部门可以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四款和《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次,已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93家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工,如果违反这项规定,我们质监部门可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和《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任何大米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与“五常大米”名称及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标识、文字或图案。如果违反这项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问:省质监局对保护“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和行动? 

  答:我们高度重视五常大米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识管理工作,以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识为重点,严厉打击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行为,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有机农业发展,培育龙江知名品牌,推动绿色农业健康发展。一是已经把这项工作摆在了突出的重要位置,下发了两个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开展保护“五常大米”地理标志的打假行动。二是深入基层调研,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带队到五常市针对“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开展调研活动,了解五常市政府在保护“五常大米”地理标志工作方面的需求,并给予相应支持。同时深入企业开展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三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我们还与省工商、公安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乱象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形象。 

  下一步,我们一是将继续加大对“五常大米”地理标志品牌的保护力度,二是开展对93家已经被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如何使用地理标志的培训工作,三是加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培育力度,使五常市更多的企业获得地理标志的使用权。  记者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