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产权“爽约”三年 开发商赔业主18万

08.07.2015  12:55

  市民汤某在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套百万元的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拿齐相关手续在18个月内到房产住宅局备案,可是汤某入户三年多,开发商“爽约”并没有按合同履行约定,导致汤某无法办理房产证。哈尔滨仲裁委裁决,开发商违约,应给付汤某违约金18万余元。

  2012年1月市民汤某与哈市一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汤某购买该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位于群力的一处商品房,价款为138.4万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持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继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的备案事宜,并保证在进户后18个月内完成”。

  汤某2012年3月8日进户,至今已经三年多,双方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早已届满,汤某多次提出申请,开发公司至今尚未办理。汤某向哈尔滨仲裁委提出仲裁。

  仲裁庭根据相关法规认定,开发公司应当给付汤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的违约金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