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失业人员可在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6.05.2015  11:41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邵馨月)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并实施《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据悉,我省失业人员可在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意见》,我省非户籍所在地参保职工失业后,本人要求在参保地享受待遇的,经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申报,由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可在其参保地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提供申领待遇所需佐证材料,主动配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接受再就业服务。失业人员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已经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业务的失业人员,视为已出失业保险保障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参加医疗保险。

  根据《意见》,在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可以为其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以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已按《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政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经单位申报,可以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接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保险待遇分段核定,既执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政策的缴费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仍将其单位缴费部分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其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费的时间,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其核定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月发放。其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本次失业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期限予以保留,待重新参保后合并计算。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