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审验的通知

18.01.2017  00:33

黑继委发〔2017〕2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戒毒、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委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黑卫科发〔2011〕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将2017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审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周期审验对象

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凡符合2017年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年限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一)分值

每个年度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二)时限

1、2011年及以前年度晋升中级、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  2011-2016年期间,必须完成5个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且2016年必须完成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2、2012年晋升中级、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2012-2016年期间,必须完成每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三、学分审验材料及程序

(一)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和《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2016年度),登记表通过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打印,打印流程可在“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 http://heilongjiang.wsglw.net )查询或下载。

(二)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2016年度所获学分的证明材料不需提供,但须单位留存备查。

(三)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审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见附件1),纸质版要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要按照统一的excel表格填报。

(四)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和行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经过学分年度审验合格后的《学分登记册》和《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2016年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进行学分周期审验,周期审验合格后,在《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周期审验合格章,《学分登记册》方可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年度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之一。

四、学分审验时间

2017年6月14日—27日

五、学分审验地点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南岗校区)继续教育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联系人:刘献群,联系电话:55666931,13796831755。

六、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组织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年度审验工作。同时按照学科分类,认真做好申报学分周期审验的材料分类,并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审验时限参加全省学分周期审验(中医药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周期审验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验)。

(二)2017年参加学分周期审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学分登记册》使用说明页下面空白处,标明已晋升副高级或中级任职资格时间,并盖章确认。

(三)各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委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分周期审验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严禁漏报、漏审现象的发生,一经送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不合格者以及各地各单位漏报、漏审者,当年一律不再审验。

(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取消当年申报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五)各地各单位要按照“2017年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审验日程安排”(附件2),及时参加学分周期审验。学分周期审验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学分周期审验者,过期一律不予补审。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请登录“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http://www.hljhfpc.gov.cn )和“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 http://heilongjiang.wsglw.net )查询或下载)。

附件:1、2017年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审验汇总表

2、2017年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审验日程安排

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电话:0451-85971012,

                    E-mail:[email protected]

省中医管理局科教处联系电话:0451-85971101,

E-mail:[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直有关厅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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