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事求人”易发事项“负面清单”

25.07.2019  15:12
  为倒逼检察干警更新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点,特制定如下“负面清单”:
         1、办理群众信访事项流转不及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听之任之、久拖不决;
  2、落实“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承诺打折扣,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3、对群众来访不愿接待,接待过程应付了事,不愿解答群众疑惑;
  4、处置群众非正常访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得当,出现“生冷硬横”现象;
  5、在变“群众上访”为“干警下访”工作中,出现形式主义和下访接待群众“走过场”现象;
  6、对当事人一次性告知不充分,当事人不清楚申请监督受理条件和办案流程,准备材料不全,造成申请人来回跑、重复跑;
  7、干涉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阻止辩护人阅卷,对于辩护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理睬,对于辩护人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不予理睬或不予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注重听取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8、对于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不予理睬或不予记录,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诉请求推诿,不按要求办理;
  9、非因法定事由导致部分案件办案周期过长;
  10、不遵循办案程序规定,不及时送达工作程序文书;
  11、接受当事人请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12、在刑罚执行环节,对在押在矫人员反映的问题不依法及时进行监督。
  恳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