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换位机制化解农村纠纷

11.11.2015  14:25

        法官神秘而又威严,村官亲民而又和蔼,人们很难将这两个职能完全不同的责任主体想到一起去,然而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却有着这样一群法官和村官,他们利用自身的特点大胆结合,建立了“法官村长、村长法官”新机制,走出了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特色之路。

        巧妙对接创新机制

        2012年初,永源镇某村主任来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永源法庭,拟起诉侵占村委会自留地的村民。法庭指派法官到村里详细了解情况并与村民谈话,第二天,私自种地的村民就都向村委会交了承包费。一个简单的下乡活动竟然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村主任连声感谢,此后不久,法庭在审理该村一起村民纠纷时,双方在法庭上情绪激烈,法官及时休庭,并给该村的村主任打电话,村主任来到法庭后很快就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这两起纠纷给了法庭一个很好的启示:将法庭和村委会对接,法官能够借助村委会的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村委会可以借助司法保障避免不稳定事件发生。2012年8月,道外区人民法院将这一机制正式命名为“法官村长、村长法官”工作机制,并在永源和巨源的19个行政村普遍推开。

        各司其职解决纠纷

        所谓的“法官村长”其实并不享有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而“村长法官”也不享有法官的权利,二者关系简单直接,参与解决纠纷的途径便捷、程序简单,没有诉讼程序中的条条框框,也无须通过其他中间环节,“法官村长”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送法下乡、预约立案、上门办案、巡回审判、法制宣传,而“村长法官”主要是排查纠纷、先期调解、法律咨询、信访稳控、诉讼调解。

        2012年8月,某村村民与村委会因修路发生争执,村委会干部无法控制局面,该村“村长法官”向法庭求助,法庭法官驱车30多公里赶到该村。经了解,该村自筹资金300万元为本村修水泥路,是一个很好的惠民措施,全体村民都非常支持。但水泥路修到村民董某家时,董某家门口有6棵小树阻碍修路,经村委会请示区农村局,同意拔除并另行栽种,村委会与村民董某协调给其1000元补偿款。但当水泥路修到董某家门前时,没想到董某阻挠修路并要求给付其补偿款1万元。法官们就在村民董某门前现场进行调解,经过将近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工作,当场解决了问题。

        密切配合维护和谐

        法官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村官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双方密切合作,不少矛盾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

        2013年,杜华超承包了道外区巨源镇北兴村田刚屯东侧相邻的两块地,一块地是水稻田,另一块地是2米多深的鸡粪池,池里堆放了大量鸡粪,在杜华超承包地北侧100延长米有个水渠,水渠紧邻田伟承包的10亩水稻田。2013年6月连续几天下大雨,杜华超地里的雨水和鸡粪水排到水渠,鸡粪水随之流到田伟承包的地里,致使水稻大量减产。

        事情发生后,村委会无法调解,田伟提起诉讼,但起诉的证据只有录音和照片及未收割的水稻,而杜华超不予承认。水稻减产与鸡粪水污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范围和数额如何鉴定?法院根据本案是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为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加害人的污染行为与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具体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合议庭与村党支部多次到污染地现场调解和勘测,结合双方都具有一定农业生产技能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勘查、咨询,得出了具体的损失范围和数额。虽然此案没有使双方达成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服判,均没有上诉,并已按判决自动履行。

        “法官村长”、“村长法官”工作形式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一次大胆尝试,三年多来,通过探索与实践,发现这种机制不仅能有效地平息和扼制不稳定因素和信访案件,同时可以保证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保障了“三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