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答记者问

12.12.2020  03:17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为主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1.问:虚假诉讼的防治难点有哪些?人民法院在下一步工作中有何应对措施?

    答:目前虚假诉讼防治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现甄别难。虚假诉讼花样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很难审查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真正的受害人也因不知情而无法提出抗辩。二是调查取证难。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仅有一般的调查权,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往往也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办案人员即使怀疑存在虚假诉讼,有时也很难取得确切证据。三是惩治手段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罚款、拘留等处罚,但对于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个人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这些罚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变化,而且这些都是一过性惩治措施,未全面接入诚信评价体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成本偏低,震慑力略显不足。

    对于未来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关口适当前移。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以及人民法院,可以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诉讼时,必须核实委托人身份及其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必须对提交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手续的真实性负责,共同做好虚假诉讼前端防范。二是加强风险提示。在立案窗口、审判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送达风险提示书,对民间借贷、执行异议等易发虚假诉讼类案件,可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诉讼诚信承诺书,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三是克服坐堂问案。对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审核把关,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特别是要鼓励多到案发现场,见人见物,实地勘查。四是强化协同配合。在法院内部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审监、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共享、排查线索,形成防范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在法院外部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对涉案线索依法及时移送,形成打击合力。五是加大惩罚力度。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适当从重从严适用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人黑名单,加强内部风险提示,加大处罚制裁力度。另外,也要在未来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推动适当提高司法处罚上限。

    2.问:今天宣判的这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均已经过执行异议审查,而且已有部分完成一审程序进入二审程序,为何没有能在执行异议审查或者一审审理时发现?

    答:这位记者观察很细心。实际上在第二巡回法庭发现有关案件当事人身份和证据真实性存疑的同时,这批案件的一审承办人在后续继续审理系列案件中其他案件时也发现了当事人作假的迹象,并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作了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了第二巡回法庭。这批案件之所以未能在早期发现造假,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精准识别一直是虚假诉讼的治理难点。民事诉讼中,法官没有侦查权,只能对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对当事人故意造假,特别是对原始证据系统造假,法官确实难以发现。这批系列案件中行为人对证据进行了全面造假,包括出具了假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缴费证明等,法官进行常规审查确实难以及时发现虚假。二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会亲自出庭,也很少会有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造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可以不亲自出庭。本院受理的33件系列案在执行异议和一审时,所有购房人包括真实的购房人的授权委托手续均是针对同一个代理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法官基于对律师代理的普遍信任,一般不会怀疑授权委托手续会被造假。三是逐步发现真实符合案件审判规律和认识规律。案件审理过程是一个不断去伪存真、深化认识的过程。今天发布的系列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并非全都是伪造的,存在相当一部分真实的购房者异议人,在审查初期,材料积累不够的情况下,较难发现自相矛盾之处,随着案件累积,越来越多的破绽漏洞显现,虚假诉讼被识破甄别出来的几率自然就会加大。总之,虽然虚假诉讼一般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甄别难度大,但百密总有一疏,当事人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必会有破绽、漏洞,迟早会有被发现、惩治的时候。

    3.问:本案对涉组织虚假诉讼的公司进行了顶格罚款,对涉犯罪线索进行了刑事移送,但对有关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所和律师未予处罚,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民事诉讼法在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赋予了法院对相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实施这些强制措施的基础是有关人员近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和案涉所谓“购房者”分别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和代理律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关律师所或律师明知或者主动参与造假,故决定暂不作司法处罚,对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疏于审查授权委托真实性的问题,将考虑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处理。由于民事诉讼调查手段的局限性,本案中目前不仅难以处罚有关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且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也难以直接作出认定,未来随着有关刑事调查程序的启动,不排除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可能会面临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

    4.问:这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处理会不会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黑龙江省法院未来将采取哪些举措来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答: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欺诈、违约等不诚信行为,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才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才能真正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在这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以雷霆手段,对有关组织造假的失信企业开出巨额罚单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正是为了厉行法治,刮骨疗毒,树立诚信交易、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以公平公正的规则和违法必究的结果,切实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总体上看,我们认为该系列案件的依法处理不仅不会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黑龙江省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东北地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使命责任,强化平等保护理念,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诚信交易,严防虚假诉讼,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提高诚信违法成本,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