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李少平副院长答记者问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就《方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些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方向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牵头起草了《方案》,经中央政法委全会审议通过后提请中央深改组审议。4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方案》。由于改革涉及的一些举措与现行立法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因此,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保改革于法有据。通过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着力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我们强调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此次改革主要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哪些问题?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普通群众比例为70.2%。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19.6万件。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够明确;三是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方案》主要提出了哪些亮点改革举措?
《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主要亮点举措有:一是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和学历要求作了调整,进一步增强了选任代表性和广泛性;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强化了随机抽选方式,增强了陪审选任公信度;三是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参审范围,首次明确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四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提出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等,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等,切实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五是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六是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机制,要建立陪审员宣誓制度、退出制度、惩戒制度,强调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保护等。
四、《方案》改革了目前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具体有哪些要求?
《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一升是指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这主要是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能够广泛吸收和代表社情民意,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和对生活经验事实判断的优势。而降低学历要求,则更加强调应突出陪审员道德品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让广大农村地区有更多的人有机会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方案》还特别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从选任程序改革来看,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就体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五、《方案》提出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案件?出于何种考虑?
《方案》提出要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要让应当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尽可能陪审,保障更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又要避免滥用陪审制度,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这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更有利于在裁判中尊重和听取民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方案》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制(参审制)主要适用于刑事重罪案件,中国也可以探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案件中原则实行陪审制。此外,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六、《方案》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主要有哪些内容?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要为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设定上限,防止“专职陪审”“驻庭法官”现象;要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就是我们常说的“大合议庭”,这样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讨论会更加充分;要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七、《方案》提出,探索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为何要作这样的探索?
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是本次方案的一大亮点举措。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在于,他们来自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对风俗民情和市井社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他们具备识别和判断案件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由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中,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使案件裁判更好地反映社会大众的日常情感。与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所以,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更加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判规律,更有利于其发挥作用,增强司法公信力。
八、《方案》就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有哪些举措?
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作出了一些规定,包括经费、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内容,但有的落实不到位,有的还不够完善。此次《方案》提出:一是要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公民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二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三是人民法院及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四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九、《方案》提出的试点将在哪些地区开展?为何要先行开展试点?
《方案》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5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此次改革涉及的许多举措与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存在冲突,并且许多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开展试点、逐步积累经验、认真探索,因此我们先行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为全面推开改革和推动法律修改打下基础。
十、如何确保改革方案的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改革的关键在于落实。贯彻落实好《方案》,一是要抓紧进行动员部署,让试点法院切实增强对这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正确把握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二是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要根据方案进一步细化内容,完善配套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三是要及时跟踪指导,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是要做好经验总结评估,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要求,做好中期总结和试点结束的总结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