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发布十大消费仲裁案例

11.03.2016  09:02

  近年来,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消费领域的乱象层出不穷,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经过筛选,挑选出涉及网络购物、旅游纠纷、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霸王条款等十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希望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借鉴,同时在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地面湿滑致摔伤 超市过错需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张女士到某超市购物,由于超市保洁员打扫卫生造成地面湿滑,张女士不慎摔倒,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共花费医药费5350元。经多次协商,该超市拒绝赔偿。2015年7月,双方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张女士请求裁决该超市给付医药费5350元。

   【仲裁结果】

  裁决超市给付张女士医药费428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超市作为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该超市在地面较滑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方式提示并防止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女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仲裁庭裁决按照8:2的比例由双方分担责任。

   【哈仲提示】

  超市、商场、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管理人的服务范围不仅包括消费本身,还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霸王条款属无效 开瓶费用应退还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李先生一行9人到某餐厅聚餐,结账后发现账单中包含了其自带的两瓶白酒服务费200元,遂要求餐厅返还。餐厅认为,酒水单中已经明确写明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收费标准,拒绝返还。2015年12月,双方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结果】

  裁决餐厅返还李先生酒水开瓶服务费2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餐厅虽然在酒水单中列明了自带酒水的服务费收取标准,但该做法属于餐厅为了追求酒水暴利,采用店堂告示形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其内容是无效的。【哈仲提示】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发布的“禁止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均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也应当引以为戒,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旧车当成新车卖 赔偿三倍购车款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谭先生以13万元的价格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购车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交付的为全新车辆。谭先生开车几天就发生了剐蹭,修车时发现车辆疑似旧车翻新。经鉴定,该车曾进行过维修。2015年5月,谭先生请求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合同,4S店给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4s店表示已经将该车进行维修的情况告知谭先生,并给予相应的折扣。谭先生表示对此不知情。

   【仲裁结果】

  裁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谭先生将轿车退还4s店;4s店退还谭先生购车款并给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虽然4S店称因车辆曾维修而给予折扣,但不能以促销、折扣等常用的销售策略认定4S店告知了谭先生车辆维修过的事实,4S店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当赔偿三倍购车款。

   【哈仲提示】

  新消法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等情形的,不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