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提示:最好将房款存入政府资金监管账户

03.07.2015  09:50

  黑龙江晨报讯(记者 张博)前不久,市民孙女士委托中介卖房,不料中介在收取买主的定金和首付款之后却人间蒸发,令买卖双方陷入两难境地。近段时间,中介卷款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不少的损失。哈尔滨仲裁委提示,买房者最好将房款存入政府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建议房屋主管部门制订二手房交易的示范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同时提醒市民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中介交易房屋。

   中介卷款失踪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前不久,张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孙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公司代收了定金及首付款8万元。当张先生在约定日前往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登记时,中介负责人却没有现身,手机也已停机,当张先生来到中介公司时,已经人去楼空。

  张先生认为,中介是以孙女士委托人身份出现的,所以这笔损失应该由卖家承担,他坚持要支付剩余房款将房屋过户。而孙女士认为,中介根本没有将8万元钱交给自己,不同意补齐房款继续过户。双方各执一词,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最终还是通过仲裁讨说法。

   损失谁承担还要依据合同约定

  本来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房产交易是为了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但房产中介公司却成了不安全因素。哈尔滨仲裁委案件部部长关克鑫表示,在张先生与孙女士的房屋交易纠纷中,虽然中介卷款逃跑,但还是要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裁决。

  本案中,孙女士委托中介卖房,在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明确提到,中介受卖房委托代收房款,也就是说,中介是替孙女士收取房款,因此张先生交给中介的首付款,即视为交给孙女士手中,因此后续产生的问题应该由孙女士承担。

  关克鑫介绍,并不是所有的类似纠纷都由卖方承担责任,由于中介公司使用的合同文本多为其自行制订,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存在不尽公平合理现象。例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中介是替买主保管部分房款,当中介拿到买主的房款后跑路,这部分损失就该由买主承担。

   二手房尽量使用资金监管账户

  记者从哈尔滨仲裁委了解到,今年上半年,有多起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为房产中介公司在收取买主的定金和首付款之后失踪,致使买卖双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易而引发纠纷。为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买主最好将房款存入政府的资金监管账户。此外,房屋主管部门制订二手房屋交易的示范合同文本,明确当事人权利。

  关克鑫介绍,目前,二手房屋买卖市场存在房产中介公司数量大、从业人员数量多、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房产交易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要尽量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中介公司,并将交易资金存放在房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此外,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制订二手房屋交易的示范合同文本,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尤其是对房产中介公司代收费用的风险负担要予以明确,以避免买卖双方因权利义务不清晰而产生争议。